當事人由申甲於96年2月3日向S保險公司投保S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並於97年、98年持續依原保單內容辦理續保,保險期間至99年12月29日止。當事人於99年1 月15日騎乘機車行經宜蘭縣羅東鎮光武街、建成街口時,與訴外人蕭××騎乘機車發生車禍事故,致受有頭部外傷併腦內出血、多處顏面裂傷共13公分等傷害,現在仍遺存創傷性腦損傷併四肢肢體偏癱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病變,日常生活無法自理,步態不穩,坐立仍需他人協助,無法執行一般性工作;符合保險契約的殘廢等級第2等級,應可領得殘廢保險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90%即270萬元。但是他在100年5月27日向S保險公司申請給付時,竟遭拒絕。
S保險公司於由申甲請領保險金時發現,保險契約上寫的被保險人是“由甲甲”,而不是由申甲,才知道保險契約不是由先生親自簽名、填寫。
更進一步調查發現,由申甲的右眼失明,但他在投保時,卻在要保書上關於失明的問題勾否。而右眼失明可能是導致這場車禍的原因之一。
於是S保險主張保險契約無效,並且於99年6 月14日依照保險法第64條規定以存證信函通知解除保險契約,並於翌日合法送達,已生解除之效力。
雙方後來在99年9月2日簽署賠款同意書 ,約定由S保險公司給付由申甲慰撫金13萬元後,由申甲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再向S保險公司為任何請求。
和解書內容為:「立同意書人暨被保險人由申甲(統一編號:Z000000000),因99年2月23日之車禍事故向貴公司申請保險契約0000000之保險金,立同意書人了解貴公司對保險契約條款之解釋,並充分明白貴公司為維護保險理賠之公正允當所作之努力。惟立同意書人了解違反保險法第64條據實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故立同意書人同意貴公司給付新台幣13萬元整,作為對於被保險人之慰撫金,並保證日後本人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再對貴公司有所請求,否則本人願負一切賠償之責,恐口說無憑,特立此同意書為證。」
和解書內容為:「立同意書人暨被保險人由申甲(統一編號:Z000000000),因99年2月23日之車禍事故向貴公司申請保險契約0000000之保險金,立同意書人了解貴公司對保險契約條款之解釋,並充分明白貴公司為維護保險理賠之公正允當所作之努力。惟立同意書人了解違反保險法第64條據實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故立同意書人同意貴公司給付新台幣13萬元整,作為對於被保險人之慰撫金,並保證日後本人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再對貴公司有所請求,否則本人願負一切賠償之責,恐口說無憑,特立此同意書為證。」
後來由申甲以之前向S保險公司請領的是醫療費用,認為和解書應該只針對醫療費用起作用。所以想再請領殘廢保險金,但都被法院認為是不符合和解書內容的約束而判敗訴。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保險上字第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保險字第22號
讀判決心得分享:
上面的例子牽扯的問題很複雜,有要保書是不是本人親自簽名、在投保時有無誠實告知目前身體狀況、簽訂和解書後又想反悔…等。
姑且不論親自簽名和誠實告知這兩個問題,我們單就和解書這塊來看:
〝按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
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7 條定有明文。換言之,
和解成立以後,其發生之法律上效力,在消極方面,使當事
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在積極方面,則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
約所訂明之權利(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12 號判決意旨
參照)。"上面拉裡拉渣一堆字想表達的就是:今天,我們只要簽了和解書,就必需遵守和解書的內容,這不像辦家家酒,說不算就不算的。
要如何確保我們的權利不會被犧牲掉,這需要有一定的法學知識。
您可以求助律師或是您的保險經紀人。
關於怎樣才是個合格的保險經紀人,可以參考下面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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