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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0日 星期一

菲律賓列紅色警戒 旅平險保不保?


菲律賓列紅色警戒 旅平險保不保?
 
文/鄭慧菁,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2013.5.16台灣「廣大興28號」漁船漁民遭菲律賓公務船射殺,因菲國政府對台灣四項嚴正要求未能作出應有回應,政府已採取各項制裁措施表達強烈抗議,其中,外交部昨(15)日對菲律賓全境發布「紅色」旅遊警示燈號,此時前往菲律賓旅遊或洽公的民眾,是否買得到旅平險?
 
保險業者表示,外交部針對國外各地區的政經情勢、天候狀況及其他會影響到國人旅遊安全的因素,都會加以分類警示,保險公司在核保時會考慮到旅客前往的地區,如果是屬於外交部公告的「紅色警戒地區」,特別是一些戰亂跟國際紛爭地區,旅平險通常不會承保。
 
一家產險公司就表示,該公司的旅平險在核保時不問外交部發布警示的原因,只要被列為紅色警示區就不承保,至於已經出團的保單,則不受影響。
 
不過也有本土壽險公司指出,外交部對菲律賓發布的紅色旅遊警示是出於制裁行為,而非因戰亂或疾病而起,國人如果在這段時間前往菲律賓,保險公司應該不會拒保,但可能採限制保額的方式降低風險,至於保額大約以500萬元為限。


新聞‧心文

看到這篇,就讓我想到很多人找我買旅平險時,以為,只要旅行期間出意外就一定會賠,但事實上,還是要注意保險單裡的除外責任和不保事項。

除外責任即是,發生除外責任所規定的事情時,保險公司不用負擔賠償的責任。

不保事項則是因為保戶從事某些高危險的事項,而使保險公司的風險太高,甚至無法預估風險發生的後果,因此,只要是發生不保事項裡的事,保險公司基本上是可以不負責任的。

以下就是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的內容

除外責任(原因)
第八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第九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因此,買了旅平險還是要小心,不要觸及而除外責任與不保事項,就比較不會發生理賠的爭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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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義的危險,產壽險公司理賠大不同!

2013年5月17日 星期五

受益人指定法定繼承人


壽險保單受益人 不得空白

  • 2013-05-17 01:40
  •  
  • 工商時報
  •  
  • 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保單受益人欄位若空白未填,可能被國稅局盯上。財政部日前向壽險公會表示,若壽險保單受益人欄位空白、只填法定繼承人、捐贈寺廟或慈善單位等,可能要視同未明確指定受益人,要課徵10%遺產稅。
 壽險公會近日召集壽險公司,請各公司要求壽險業務員一定要請保戶填上保單受益人姓名,若客戶堅持不填寫,則要註明原因,以免日後衍生爭議。
 例如國壽表示,一般都不會讓受益人欄位空白,但是否有客戶只填寫法定繼承人等字眼,仍要清查,但目前必須先確定財政部「未明確指定受益人」的定義,如果保戶有填寫捐贈慈濟或某寺廟,與寫捐贈公益基金,是否都算已有指定受益人。
 壽險公會方面表示,以往有些保戶可能會猶豫或一時不知要填誰是受益人,業務員可能就會請保戶填法定繼承人,保單也都會註明,若沒有具體填寫姓名就是依法定繼承人來均分保險給付。
 國稅局目前意見是,若保單受益人欄位空白,應是要保人並沒有指定受益人,依稅法是要併入遺產稅課稅,不能享有保險給付免稅的優惠。
 壽險公司說,現在應該仍在研究及論法階段,業者會跟財政部明確釐清內容,就算要實施也不能溯及既往。
 業者表示,有些保戶會填法定繼承人,一旦身故,第一順位就是理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才是要保人的父母親,第三是兄弟姐妹,但現在若只填法定繼承人未填姓名,是否也算指定法定受益人,各業者的見解不同。

新聞.心文
當我一看到這個新聞,第一個想法就是,他們想錢想瘋了
保險為私契約,其契約內容可以由訂約的雙方當事人自由訂定。保險公司為了使客戶更為便利,於是在受益人一欄加了一個註解:如未指定,則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此一做法讓保戶可以不用抓破頭皮想半天,以後身故後,錢要給誰。要怎麼做才算公平?反正,一切就照著民法的繼承篇的順位就好。
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現在國稅局意見是受益人欄位空白就是沒指定受益人,也就不能享受保險稅賦的優惠。本人反倒是想請教一下,要保書上的註解是裝飾用的嗎?拜託拜託,請您張大您雪亮的眼睛。
這是私契約,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理論上,當事人喜歡怎麼訂就怎麼訂!
根據保險法第112條: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保戶在身故受益人填寫法定繼承人,應解釋為受益人有指定,也就是符合上述條款。換言之,保險金就不是被保險人之遺產,也就不需課遺產稅!
所以,當您要課遺產稅之前,請您注意一下私契約關係和保險法的規定!

2013年5月11日 星期六

罹癌理賠70次20多萬 竟因超過限制無法再理賠《真的嗎?》




罹癌理賠70次20多萬 竟因超過限制無法再理賠


  蘋果日報
桃園1名江姓裝潢工人(51歲),3年前因鼻塞2個月,就醫診斷出鼻咽癌,他投保的國泰終身險可理賠,從2011年7月開始申請理賠共70次,獲20多萬元理賠金,但是2012年12月起國泰人壽就以江先生理賠次數與金額過多,不再理賠。

江先生表示,1996年他就開始投保,每年繳保費2萬多元,而且在保單中註載癌症理賠沒有次數和金額限制,但最後保險公司竟以這種理由拒絕理賠,質疑他的權益何在。

國泰保險桃園理賠部張姓專員回應,由於江先生實際上已超過應理賠限制有違常理,所以不再理賠。江先生不滿找民代陳情,將先向保險局申訴,也會對保險公司提告維護自已權益。

中壢江姓裝潢工罹癌,但保險公司理賠70次後以次數過多不再理賠,讓他找上中壢市民代表賴立竹陳情。黎百代攝

新聞‧心文
當初看到這個新聞,乍看之下會以為保險公司真的吃銅吃鐵。但是,仔細去推敲就可以發現,在新聞中,並沒有提及該保單內相關保單條款。
保險是一個契約行為,當事人雙方都應該照著契約的內容去履行應負的義務,享受應有的權利。若癌症險的契約內容是以癌症為直接原因,而沒有提及癌症引起的併發症,保險公司對於併發症不賠是正常的。
早期的防癌險大多數都是針對住院或手術的理賠,因為早期對於癌症的治療都是以住院居多,門診療程反而不是重點。但是醫療技術一直在進步,化學治療也從注射一路發展到口服,門診療程愈來愈多,以早期的防癌險來賠現在的門診療程反而十分不足。新聞中的主角說他82次的門診從10幾萬跳到上百萬,若是有用到自費藥品或材料,以早期癌症險的理賠來說,這方面就十分有限了。因此,加強實支實付醫療或是一次給付的防癌險就相當重要。
我的想法是,新聞的內容不見得全部都正確,去了解背後的真相才是正確的做法。

理賠咨詢Line:kv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