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2016年8月21日 星期日

年輕人為何不婚不生?數據化給你看!

發佈日期:2016/08/21

今天早上看到一篇文章:一個小孩從出生養到大學畢業,要花多少錢?實際算給你看。作者算出來平均養一個小孩到大學從203萬到464萬不等,這還不是最花錢的,有的從小上才藝班、安親班,隨隨便便都可能破500萬。

這樣的文章引起了我的好奇,於是我到行政院的網站去找2015年的平均薪資按年齡去區分,大致的資料如下:




我很好奇的把年輕人從出社會到65歲的平均總收入,及他們以男、女分開來算的平均總收入,還有適婚年齡前可以積的金額做成表格。以下的有些數據是以個人比較主觀的假設製作,如有異議,敬請包含!




從以上的表格來看,如果是以每個月存款率30%來看,我假設男性在35歲時結婚,女性在33歲時結婚,到那時,男性平均可以存到148萬5千元左右。女性平均可以存到119萬2千元。

所以,結婚能用的資金只有大概268萬左右,這包含買車子、買房子(有些人希望搬出去自己住)、裝潢、結婚所需、訂婚所需、蜜月旅行。

這樣的資金看起來不少,但是有真正買過房子、裝潢過的人就知道,那筆費用根本就不夠。
更何況有許多年輕人的儲蓄率根本不到30%。

接下來,假設養育小孩的錢包含在每個月的生活費中,而生活費佔夫妻總收入的55%。買房子花了700萬(桃園地區),車子花了70萬,退休後可用金額只剩下約540萬元。

而夫妻退休有540萬可用,夠嗎?
您可以參考TVBS針對『退休餘命23年!「生活開銷」約775萬』的報導如下:



從上面的數據看來,年輕人不敢結婚,不敢生小孩是正常的,當自己的生活都難以照顧到,更難去照顧下一代。

所以,我常常鼓勵年輕人要多學習其他的技能和投資理財,畢竟,財務問題不會因為你不理它,它就會憑空消失。

2016年7月10日 星期日

保險金理賠還是可能課遺產稅!

陳○於民國91年5月20日死亡,她的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被國稅局查獲陳○生前投保鉅額保險,國稅局認定這些保單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意旨不符,所以將陳○的保險理賠金及陳○死亡當日保單解約金價值計算,認定她的遺產中關於保險和其他債權合計85,544,952元。因此更正遺產總額299,377,780元,遺產淨額200,323,754元,應納稅額85,654,877元,並按所漏稅額13,849,343元處罰1倍之罰鍰13,849,300元(計至百元止)。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079號)

常常聽到有一些保險從業人員或銀行理專在和客戶教導用保險來“藏錢”、“避稅”。
事實上,小弟研究過很多民眾和國稅局打這類的官司,結論是:90%以上的保險都有可能課到稅,尤其是投保的動機和目的不是用來保障家人的經濟生活,而是用來做資產轉移。

文中最高法院有提及:投保之動機及目的不是為保障並避免因被保險人之突發事故,致其家人生活陷於困境之保險目的,而是想透過形式上合法,但卻違反保險原理及投保常態,即以躉繳高額保險費方式,移動其所有財產,藉以規避死亡時將這些金額併入遺產總額所核算的遺產稅,並讓繼承人經由指定年金保險契約受益人,仍得獲得與將該財產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相同之經濟實質,故依上開所述,其所為自屬租稅規避,而非合法之節稅甚明。

實務上,常常有聽到一些保險從業人員或銀行理專教導客戶,保險金一旦指定了受益人的話,就不會算入遺產。常常都告訴客戶這是保險法112條規定的!有更用功一點的從業人員還會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的規定來告訴客戶:人壽保險有指定死亡受益人不計入遺產總額。

事實上,這都把遺產及贈與稅法看得太簡單了!保險原來的功能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家屬,萬一被保險人發生意外時,他的家屬可以領到一筆保險金,而使家庭經濟不至於發生重大的變化。所以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當初立法時,就希望這個保障的功能不要因為保險金被課稅,而失去了它的功能。

有趣的是,許多頭腦動得快的人就發現到這個法條存在一些問題。因此,就有人開始教授將錢藏入保險內,指定身故受益人的話,不會被課遺產稅。於是乎,各式各樣的保險就跑出來,有的保險費繳得比身故領回的還多,有的身故只有領回保費加上利息。

然而,這樣子的保險對於被保險人的家屬真的有幫助嗎?我持否定態度!
因為,假設,我用1億的現金去買保險,在我身故時,可以領回1.05億。多那0.05億的部分,相信若將這1億拿去做其他投資,還有可能會領回更多。因此,這若說有保護到被保險人家屬未來的經濟生活,實在有點牽強!

日前財政部有行文給壽險公會及各國稅局,以19件案例說明死亡保險金實質課稅原則,共有8大特徵,要求各國稅局依此原則嚴謹審慎辦理。

會被財政部盯上的投保8大特徵,即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巨額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金額;這19件財政部列舉出的追稅案件,其中有案例在民國87年投保,在93年身故,仍被依相關特徵找出,要求追補遺產稅。

所以,保險金課不課稅?不是那些保險從業人員或銀行理專說了算,而是國稅局說了算!



有興趣的朋友,我從判決裡截取一些資訊如下,可以提供您參考!

1.相關法律依據:
  (1)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2)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3)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4)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2.按所謂「稅捐規避」乃是指利用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對私法上法形式選擇之可能性,選擇從私經濟活動交易之正常觀點來看,欠缺合理之理由,為通常所不使用之異常法形式,並於結果上實現所意圖之經濟目的或經濟成果,且因不具備對應於通常使用之法形式之課稅要件,因此得以達到減輕或排除稅捐負擔之行為。因此稅捐規避與合法的(未濫用的)節稅不同,節稅乃是依據稅捐法規所預定之方式,意圖減少稅捐負擔之行為,反之,「稅捐規避」則是利用稅捐法規所未預定之異常的或不相當的法形式,意圖減少稅捐負擔之行為。故而,納稅義務人不選擇稅法上所考量認為通常之法形式(交易形式),卻選擇與此不同之迂迴行為或多階段行為或其他異常的法形式,以達成與選擇通常法形式之情形基本上相同之經濟效果,而同時卻能減輕或排除與通常法形式相連結之稅捐負擔者,即應認屬「租稅規避」,而非合法之節稅。又租稅規避行為因有違租稅公平原則,故於效果上,應本於實質課稅原則,就其事實上予以規避,然卻與其經濟實質相當之通常法形式作為課稅之基礎。


保險理賠諮詢Line:kv19

2016年5月11日 星期三

儲蓄型保險的數字遊戲(一)

近一年來,全球經濟數字皆墨,從2014年6月,歐洲央行成為第一家宣布負利率的主要央行,到日本央行今年1月底也祭出負利率,宣布將存款利率下調至負0.1%,全世界都在想辦法救經濟。

台灣央行自去年第3季理監事會議以來第3度降息,總共降息1.5碼(1碼為0.25個百分點)。相對的也影響到目前銀行的存款利率的下調。於是,保險商品相對來說,就成了很多人理財的選擇。

有鑑於市面上各種不同的商品,各家保險公司的業務都自稱自家的商品最優,而消費者根本無從得知商品的不同,我將分幾個單元,一一介紹目前在市面上被拿來替代銀行商品的保險商品。

在開始說明之前,首先要了解人身保險商品的種類。

人身保險分為四種:
一、人壽保險(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二、健康保險(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三、傷害保險(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四、年金保險(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那市面上常見的儲蓄型保險是哪一種呢?
傳統的儲蓄型保險通常指的是人壽保險,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壽險。但,這一、兩年在市面上偶見有業務以年金保險來和人壽保險做比較。
(人壽保險在命名上會以『0000生存保險』、『0000壽險』、『0000保險』為名稱,年金保險則以『0000年金保險』、0000變額年金保險為名稱

在說明這兩種保險不同處之前,首先要了解用來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是什麼?而什麼又是宣告利率?

預定利率:當消費者預期在年度末可以領回$100元時,在預定利率2%時,消費者在年度初只需要繳付$98的保險費。其中2%就是所謂的預定利率,也就是少繳的2元。如下圖:

換句話說,預定利率是用來計算保險單的保費的一個利率,是一個確定的利率

那什麼又是宣告利率呢?
宣告利率:就是保險公司以同樣買這一張保單的錢,拿來做投資之後的績效,參考預定利率後,訂出來給消費者的利率。而這個利率是每年都會視績效調整,非保證的利率
以下圖為例,如果要計算A保單的宣告利率,就只能算A保單30份保單的績效,不能將B保單的績效一併算入。


接下來,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又有什麼不一樣?
先來看一下兩張不同的保險。

1、人壽保險



2、年金保險

注意上面兩個保險都對宣告利率說明,不保證利率!!!


重點來了:
人壽保險在購買時,就知道預定利率,所以,就可以知道這張保險計算保險費時所用的利率。
而年金保險在購買時,不知道預定利率!只有在年金開始給付才能知道預定利率是多少?

但因為預定利率多是參考當年的市場上銀行的利率而訂定的。所以,萬一未來市場利率下降,那預定利率也可能下降。
所以,聰明的您,發現了嗎?

因為年金保險的預定利率是年金開始給付時,才會訂定,所以,當未來利率預期會上揚,未來年金保險的預定利率也是會上調,也因此,活得愈久,領得愈多。
但是,如果未來台灣市場利率如日本央行下調到負利率,那年金保險的預定利率為0也是有可能的。

以下把這兩種不同保險的條款有關宣告利率與預定利率的部份貼出來給聰明的各位看:

1、人壽保險:(預定利率在條款內已訂定




2、年金保險:(預定利率要等到將來年金給付才訂定



再來就是萬一在繳費期間身故時,保險的給付:

1、人壽保險:

2、年金保險:

所以,重點來了,萬一這兩張保單的被保險人都是在購買保單的第一年就身故。以條款來看,年金保險有可能會拿不回原先繳的保險費,可以參考前述兩張保險試算表範例(因為保險費要先扣除這張保單的一些行政費用之後,才是保單價值準備金。)



結論:
1、年金保險和人壽保險並不相同,不能相提並論!

2、預定利率在人壽保險購買時就已知,而年金保險要等到年金給付時才知!

3、宣告利率是視同一種保單的投資績效而計算出來的,因此,今年績效好,不代表明年的績效就一定會好!所以,我個人認為,宣告利率,有比預定利率高就賺到,沒有也不用太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