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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5日 星期二

糖尿病昏倒死亡,不是意外險保險範圍,不賠!


周先生有糖尿病史。周太太因為老公常常赴大陸出差,因此幫先生買了意外險
結果周先生在保險的有效期間內因為在浴室昏到撞到頭而死亡,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被保險公司拒賠。

拒賠理由:周先生的死亡是因為糖尿病引起,而非意外險的理賠範圍。

心得分享:

意外險所保障範圍是:被保險人(周先生)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也就是說,原來周先生因為糖尿病死亡,並不是意外險的保障範圍。

所謂「外來突發事故」指保險事故應以傷害事故發生原因,由於外來之原因(不是周先生本身已存在可預料或查知之原因 )以致發生意外之死亡結果而言

周先生的家屬雖然辯稱先生是「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肇致死亡」,但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周家屬對於有利於己之積極事實(意外死亡)應該負舉證責任。但家屬卻無法提出證明是意外死亡。

事實上,一般人在浴室昏倒後死亡的機率很小,尤其是像周先生是撞到下巴。加上周先生原來就有糖尿病如果周先生未按時服藥可能會發生高血糖昏迷。如果進食太少或服降血糖劑太多,仍可能發生低血糖昏迷。糖尿病昏迷會引起昏迷倒地之現象

因此洗澡倒地後,約五分鐘即呈昏迷狀態,原因可是糖尿病昏迷、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或顱內出血等。

但是大陸的證明書沒有記載現場有大量出血因此「口腔上唇外傷有血跡」、「頭皮外傷」不足以認定會單獨引起死亡,除非倒地時重擊頭部,導致頭顱內部大出血,壓迫延腦生命中樞,有可能引起死亡。

因此,周先生之死因,最有可能是急性心肌梗塞或急性腦血管疾病(中風),兩者均有可能是常(長)期糖尿病之併發症


本人發現,很多人要是遇到和周太太一樣的狀況,可能從此之後再也不相信保險!但是事實上是雙方的認知差異的問題,如果在保險前先告訴保險公司周先生的健康狀況,再去選擇適合周先生的保險內容,這樣的理賠糾紛就會減少很多了。


編按:這個案件裡,周太太在投保時,未告知保險公司周先生的病情,致保險公司承保 ( 有糖尿病又有在持續做治療,基本上是拒保體!所以,就算是意外死亡,保險公司也可以用保險法第64條來解除契約,根本沒有賠不賠的問題 ( 契約解除:解除前有效,解除後至始無效!)

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改編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四四號

2012年9月14日 星期五

一定要買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案例一:
甲女於民國00 4 1 日下午,駕駛男友所有之車牌號碼ZD-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屏東縣車城鄉○○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行經屏東縣車城鄉○○路00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注意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發生危險,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乙女騎乘車牌號碼000-HJG 號普通重型機車在其同向右前方直行,右前車頭竟撞擊乙女騎乘之機車左後側,乙女當場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鎖骨骨折、右踝骨折、右側第3 4 5 6 7 9 肋骨骨折、左側第45 肋骨骨折及全身多處擦傷等傷害。
 
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後,裁定甲女需賠償乙女包含
.不能工作損失部分$247,026
精神慰撫金部分$300,000
.機車車體損失部分$14,936
合計$561,962 並自收到判決文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編寫自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案例二:
 
甲男被告於942 18日晚間8 30分許,駕駛車號0000-GT自用小客車,沿永和市○○路往安樂路方向行駛,行經得和路17號前時,因為看見對向16號製香廠前騎樓下無車停放,即橫越得和路至對向製香廠前騎樓下停車,後來因擔心自己的車會阻礙到製香廠人車出入,就決定倒車退出騎樓另找別處停車,於倒車時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車尾超過馬路中線,剛好乙男騎機車沿得和路往安樂路方向行駛,為了閃避甲男所駕駛車輛而失控滑倒,並受有右膝前十字韌帶部份斷裂,併內側半月軟骨破裂、髕骨關節面破裂等傷害,乙男對甲男提出過失傷害行為,雖然在交通事故筆錄中,乙男提到「車禍前我有看到對方車輛,距離約一台半的機車距離,當時我有煞車,未按喇叭…我開始減速,後來我看到他停下來…所以我往前騎…我連忙煞車」等類似乙男也有過錯的自述,但經法院最後判決,甲男仍然有罪確定。


經法院判決後,裁定甲男需賠償乙男包含
關於喪失、減少勞動能力部分$1,677,723 
.乙男所增加之生活上需要(護具及往來醫院車資、掛號費)總計為$36,798
.關於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部分$150,000

合計賠償需乙男$1,864,521 元,及自964 10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編寫自97年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心得分享》
許多車禍事故無法和解,最大的原因就是精神慰撫金部分無法取得共識。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考)。
 
若您只是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車禍發生後,賠償範圍只有被害人傷害醫療費用、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但,最常見的財產損失(對方的車輛修復)工作損失(減少勞動能力)精神損失(慰撫金)的部分,強制險都不理賠的!而此時您若有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將這些損失包含在內,會大大的降低您的負擔!
 
因此,建議您,不論是汽車或是機車,均都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幫您的荷包買保險!

2012年9月4日 星期二

保險經紀人和保險業務員有什麼不一樣?

(內容更新日期2015年12月20日)
最近常常遇到朋友問我到底什麼是保險經紀人和一般保險的業務員又有什麼不一樣?又向買保險比較有保障?
事實上,自從民國104年6月18日,保險經紀人的管理規則修訂後
主管機關(金管會)對於保險經紀人的管理愈來愈嚴格,用以保障消費者的權利!

包含強制每個經紀人每年至少要上16小時的在職教育訓練(法令課程至少要8小時)、執業需經過金管會的核准、依法要盡善良管理人的忠實義務…等。

加上目前保險經紀人需要通過考試院所辦理的國家考試,此國家考試的難度相當於公務人員考試的普考,一年僅辦理一次

相較於保險業務員的法令訓練課程不一定需要那麼嚴格、不需要經過金管會的核准,只要通過保險業務員的資格考試即可(由中華民國壽險商業同業公會舉辦,約一週一次)。

所以,以往~~~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自稱保險經紀人”
所以有任何糾紛時,消費者往往就會認為是保險經紀人的問題,
其實,
有保險經紀人的執照者,願意出來執業,
目前在業界是不多的!(截至104年12月20日,全國不到140人)
因此,多數在保險經紀人公司上班的,大多是業務員;
甚至~~有些保險經紀人公司的老闆,本身也是沒有保險經紀人執照的!
~~~消費者可以從幾個地方辨別:
他是業務員或者他是保險經紀人(3)
1.您可以上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看會員名冊
2.您可以問:要繳保證金給政府
3.請他出示保證保險單(1)影本專業責任保險保險單(2)影本執照影本
然而,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的保險經紀人,基本上~~
這些經紀人是幫保險經紀人公司做簽署保單的工作,
因此,他們本身不用繳保證金,因為~~保險經紀人公司的保證金是公司出的!
至於,向誰買比較有保障就是見人見志的問題了!

1保證保險的保障內容 基本上就是保障客戶將保費繳交給保險經紀人,而若保險經紀人將保費侵佔或挪為他用時,客戶可根據保證保險來向保險經紀人投保的公司請求保險費的賠償。

2保險經紀人專業責任保險的保障內容:基本上就是當您的保險經紀人在執行業務 (幫您選擇合適的保險商品) 時,所造成的過失,在符合這張保單的承保範圍內,保險公司有負賠償之責。

3:保險經紀人需經過國家考試合格才可執業,而從民國83年至民國104年為止,身保險經紀人及格人數總共為1,744人。財產保險經紀人及格人數總共為1,171(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

理賠咨詢Line:kv19


想追根究底的人可以繼續往下看^^



以下是保單條款(取自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1保證保險承保範圍

要保人因發生下列事故致未將其於保險期間內所收受委繳保費之全部或部分交付予被保險人所指定之保險業,造成被保險人之保費損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要保人或其員工、業務員之侵占、詐欺或背信之行為且經被保險人對要保人或其員工、業務員提出刑事告訴。
二、要保人或其員工、業務員之侵占、詐欺或背信之行為致被保險人受有委繳保費之損失,由爭議處理機構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作成評議書,並經爭議處理機構事務所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核可。
三、要保人資產不足以清償負債而有清算、破產法之和解或破產之情事。
本公司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對個別被保險人之賠償金額,僅以其所交付之委繳保費為限,對所有被保險人之賠償金額之加總不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倘所有被保險人之委繳保費損失合計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時,本公司按比例賠償之。


2保險經紀人專業責任保險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或追溯期間內,因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於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012年9月1日 星期六

信用卡所送的旅行平安保險


出國旅行時,經常聽到朋友說,他用刷卡買機票、團費的旅行平安保險就可以保障他在國外所遇到的意外了。
但,事實上真的如此嗎?
事實上,他只說對了一半!

絕大多數的信用卡刷卡買機票和團費所送的旅行平安險(以本人的信用卡公司為例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險(限死亡與殘廢)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傷害醫療費用這與自費買的旅行平安險有以下幾點不同:

1、           信用卡只限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所致死亡或殘廢,也就是說如果不是因為搭乘公共運輸工具的期間,基本上不理賠!
自費全程旅途中因遭受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死亡或殘廢都理賠!
2、           信用卡:傷害醫療費用多只限於因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所致的傷害才有醫療費用的理賠!
自費:除了可附加實支實付的傷害醫療費用之外,還可加上海外突發疾病的條款,可獲得更多的保障!

除此之外,自費買的旅行平安保險還可以因個人需要附加許多條款,例如“第三人責任保險”。此保險是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海外旅行時,因其行為致第三人死亡、體傷或財物受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依保單項目之約定理賠。
例如,今天某甲帶小孩出國玩,在保旅行平安險時,幫小孩加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條款。結果因為小孩不小心碰撞到店家的商品需要賠給店家時,在保單的約定金額內,可請求保險公司幫某甲賠償。

因此,在旅遊前,可先了解你的信用卡的旅平險的保障,必要的話,建議你與專業保險人員諮詢以補足保障!使你旅遊玩的開心,玩的放心!

2012年7月5日 星期四

小心!月繳保險費,你付出的更多!

為了慶祝本人的第一篇文章,決定先來一點簡單的小菜。

        王男剛出社會,找了幾個月的工作,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程師的工作。十分有責任感的他,聽了許多人說保險的好處,因此決定買人壽保險來保障自己的生活。
        但是現在王男遇到了一個大難題,那就是,他的大學學費是用助學貸款付的,開始工作後,就要開始返還助學貸款。加上從中部到北部工作,一個月的房租7千到8千。他算一算,一個月的收入扣掉支出,可以活用的金錢就只剩下3~5千。
        在有限的經濟情況下,王男聽從了他業務員的建議:為了不讓每年要繳保險費時負擔太重,他決定以月繳的方式來付保險費。

        相信,這是很多人都會遇到的問題,但是,月繳真的壓力比較小嗎?

        從保險費計算的方式來看,如下:
        假設王男一年要付3萬6千元的保費(年繳),他以月繳的方式繳交,會有什麼情況?

        依現行在我國及日本,分期繳納之保險費通常依下列計算方式而求得:

  1、半年繳保費 = ( 年繳保費 × 0.52 )
        以王男的例子來說,半年繳保費 = ( 36,000 × 0.52 ) = $18,720 (每半年繳的保費費用)
        因此,一年下來,王男要繳的保費 = 18,720 × 2 = $37,440
        比原來年繳的$36,000還多出$1,440。

  2、季繳保費 = ( 年繳保費 × 0.262 ) 
        王男要繳的保費 = ( 36,000 × 0.262 ) = $9,432 (每季繳的保費費用)
        因此,一年下來,王男要繳的保費 = 9,432 × 4 = $37,728
        比原來年繳的$36,000還多出$1,728

  3、月繳保費 = ( 年繳保費 × 0.088 )
        王男要繳的保費 = ( 36,000 × 0.088 ) = $3,168 (每月繳的保費費用)
        因此,一年下來,王男要繳的保費 = 3,168 × 12 = $38,016
        比原來年繳的$36,000還多出$2,016。


        因此,當我這樣算給王男聽,他才了解,原來月繳保費會多出那麼多錢。但是,他說因為年繳需要一下子就拿出一筆錢,他無法一下子拿出那麼多錢,出於無耐,他還是只能乖乖的月繳。

       我給他的建議是:找一個沒在使用的銀行戶頭,或者再去開一個新的銀行戶頭。然後,將每個月要繳的保險費存入( $3,168 )。如此一來,一年下來,年繳的保險費可以用這個帳戶繳之外,還可以多省下兩千多元。何樂而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