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被人發現在屏東縣新埤鄉○○段三二號台糖產業道路,位於新埤鄉往丹林方向之堤防旁五百公尺處,仰躺在遭焚燬車號○○-6102號自小客車車內駕駛座內,因不明火災意外身亡。事故發生後,家屬整理A先生遺物時,才知道A先生有買一份100萬的終身壽險和一份500萬的意外險,馬上就向N保險公司申請理賠。N保險公司雖然對於終身壽險保險金一百萬元部分全數給付,但關於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五百萬部分,則拒絕理賠。
於是家屬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即對N保險公司提起訴訟請求給付保險金,但最後法院判決下來,N保險公司只需對家屬賠償100萬元保險金,其於400萬元保險金因為已經超過保險金的請求權時效,所以不需要賠償。
事情經過:
當家屬知悉A先生不是因為疾病死亡的那天起,就可以以保險受益人的身分對N保險公司行使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但是家屬一直到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才向N保險公司提出請求,且在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起訴的時候,以無法支付裁判費的理由,先向N保險公司請求其中一百萬元,後來在九十七年五月六日才請求其餘四百萬元。
但因為九十七年五月六日請求時,已經逾保險事故二年。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縱使A先生可能是因為意外而死亡,但因為在請求時,已經過了二年的期限。所以,法院判N保險公司不需要理賠。
縱使A先生可能是因為意外而死亡,但因為在請求時,已經過了二年的期限。所以,法院判N保險公司不需要理賠。
資料來源:98,台上,1546; 98,保險上,13; 96,保險,147
讀判決心得分享:
保險事故發生時,盡快通知保險公司,使保險公司可以掌握到目前我們的狀況有助於保險的理賠。然而,在保險公司賠償下來後,有多少人會一項一項去比對該理賠的項目?
前一陣子筆者幫忙處理到一件保險金理賠的案件。他不是我的客戶,只是剛好有機會幫他處理。他在保險理賠下來後,過了一陣子在整理保單時,才發現保險公司有漏賠的項目。那時他來找我們幫忙,我們幫他算出漏賠金額及幫他向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申訴,但是,評議的結果不是很理想。因為,他從保險事故發生後,到申訴時,已早超過了二年的保險金請求權的時效。現在他就只能打民事訴訟去爭取權利了。
保險公司不是萬能,在理賠時,可能也有漏的項目。重點是,當我們拿到保險金時,是否有去核對理賠的金額是否正確。如果,你無法去計算保險金額是否正確,可以請您的保險經紀人幫您。萬一真的有漏賠的,愈早發現才能愈早處理。畢竟二年的時間是不等人的。
記得一件事:法律是保護懂得去爭取自已應有權利的人,而不會保護連自己權利都默不關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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