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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2日 星期三

車禍事故請求精神慰撫金

【33死】一家4口3死 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蘋果日報】2017年02月22日19:00

國五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翻車意外奪走33條人命,其中出遊的李姓夫妻與女兒一家三口全部罹難,獨留兒子一人。李男處理父母及妹妹後續喪葬事宜也已經到一個段落,剩下保險理賠部分還在進行,但承接這次乘客險的富邦保險及旅責險的旺旺友聯保險卻用民法194條告訴李男無法領取妹妹的保險金,讓家屬為之氣結,律師宋重和表示「保險公司明顯推託,根本與民法194條無關,拒賠理由相當惡質」。

李男的阿姨黎鳳珠氣憤地說「我們去電富邦保險,要申請妹妹的乘客險的部分,得到的回答就是根據民法194條無法理賠,叫總統來也是一樣」,黎阿姨又問富邦員工「為什麼哥哥不能領妹妹的保險金,那誰可以領?」,富邦員工竟回說「誰都不能領!」又去電旺旺友聯詢問旅責險,得到的回答也是一樣,讓黎阿姨氣得說「到底法律是保護業者,還是保護我們人民?」

律師宋重和解釋民法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他說「被保險人已經死亡,保險金會變成遺產,根據受益人順位,哥哥屬於第四順位,理當可以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金。與民法194條是沒有關係的;保險公司利用民法194條來推託,是個不負責任的說法」。
(突發中心陳以昇/台北報導)

新聞如下:
【太扯片】賞櫻團一家4口3死 保險公司竟拒絕理賠



看新聞談保險
看到這個新聞,我第一個想法就是,民法第194條在這裡是談精神慰撫金吧!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既然是指精神慰撫金的話,那就要從這個請求權的性質來談了。
根據
84年台上字第2934號判例要旨: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與被害人之人身攸關,具有專屬性,不適
於讓與或繼承。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規定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有其適用。

上面那些文字是什麼意思呢?
意思就是:這個精神撫慰金是只有被害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才可以請求啦!不能轉讓給別人!!!
也就是說,精神撫慰金是屬於一身專屬權,其意義是指限於權利人本身始得行使之權利,債權人不得扣押,權利人本身亦不得轉讓該權利。
舉例來說,退休金請求權、扶養請求權、依軍人撫恤條例所為的給付、精神慰撫金...等均屬此等。

所以,如果申請精神慰撫金遭拒賠,那麼保險公司的拒賠不是沒理由,也不是刁難,是法律就這樣規定的
至於律師說的"變遺產",以精神慰撫金的前題是,有請求權人時,賠償金額確定,在請求權行使後,保險金下來前,這個請求權人死亡,才會變成遺產。

不過,這篇文章並沒有提到受害人家屬其實還可以請求喪葬費用哦(民法第19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