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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30日 星期日

在簽和解書時,您了解您的權利與義務嗎?

當事人由申甲於96年2月3日向S保險公司投保S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並於97年、98年持續依原保單內容辦理續保,保險期間至991229日止。當事人於991 15日騎乘機車行經宜蘭縣羅東鎮光武街、建成街口時,與訴外人蕭××騎乘機車發生車禍事故,致受有頭部外傷併腦內出血、多處顏面裂傷共13公分等傷害,現在仍遺存創傷性腦損傷併四肢肢體偏癱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病變,日常生活無法自理,步態不穩,坐立仍需他人協助,無法執行一般性工作;符合保險契約的殘廢等級2等級,應可領得殘廢保險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90%即270元。但是他在100527日向S保險公司申請給付時,竟遭拒絕。

S保險公司於由申甲請領保險金時發現,保險契約上寫的被保險人是“由甲甲”,而不是由申甲,才知道保險契約不是由先生親自簽名、填寫。
更進一步調查發現,由申甲的右眼失明,但他在投保時,卻在要保書上關於失明的問題勾否。而右眼失明可能是導致這場車禍的原因之一。
於是S保險主張保險契約無效,並且於996 14日依照保險法第64條規定以存證信函通知解除保險契約,並於翌日合法送達,已生解除之效力。

雙方後來在9992日簽署賠款同意書  ,約定由S保險公司給付由申甲慰撫金13萬元後,由申甲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再向S保險公司為任何請求。

和解書內容為:「立同意書人暨被保險人由申甲(統一編號:Z000000000),因99223日之車禍事故向貴公司申請保險契約0000000之保險金,立同意書人了解貴公司對保險契約條款之解釋,並充分明白貴公司為維護保險理賠之公正允當所作之努力。惟立同意書人了解違反保險法第64條據實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故立同意書人同意貴公司給付新台幣13萬元整,作為對於被保險人之慰撫金,並保證日後本人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再對貴公司有所請求,否則本人願負一切賠償之責,恐口說無憑,特立此同意書為證。

後來由申甲以之前向S保險公司請領的是醫療費用,認為和解書應該只針對醫療費用起作用。所以想再請領殘廢保險金,但都被法院認為是不符合和解書內容的約束而判敗訴。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保險上字第4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保險字第22



讀判決心得分享:

上面的例子牽扯的問題很複雜,有要保書是不是本人親自簽名、在投保時有無誠實告知目前身體狀況、簽訂和解書後又想反悔…等。

姑且不論親自簽名和誠實告知這兩個問題,我們單就和解書這塊來看:

〝按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
    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7 條定有明文。換言之,
    和解成立以後,其發生之法律上效力,在消極方面,使當事
    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在積極方面,則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
    約所訂明之權利(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12 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上面拉裡拉渣一堆字想表達的就是:今天,我們只要簽了和解書,就必需遵守和解書的內容,這不像辦家家酒,說不算就不算的。

要如何確保我們的權利不會被犧牲掉,這需要有一定的法學知識。
您可以求助律師或是您的保險經紀人。

關於怎樣才是個合格的保險經紀人,可以參考下面的文章:
保險經紀人和保險業務員有什麼不一樣?
保險公司拒賠,我應該如何求助

2013年6月11日 星期二

保險理賠的二年請求權時效,別讓你的保險權利睡覺了!

A先生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被人發現在屏東縣新埤鄉○○段三二號台糖產業道路,位於新埤鄉往丹林方向之堤防旁五百公尺處,仰躺在遭焚燬車○○6102號自小客車車內駕駛座內,因不明火災意外身亡。事故發生後,家屬整理A先生遺物時,才知道A先生有買一份100萬的終身壽險和一份500萬的意外險,馬上就向N保險公司申請理賠。N保險公司雖然對於終身壽險保險金一百萬元部分全數給付,但關於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五百萬部分,則拒絕理賠。

於是家屬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即對N保險公司提起訴訟請求給付保險金,但最後法院判決下來,N保險公司只需對家屬賠償100萬元保險金,其於400萬元保險金因為已經超過保險金的請求權時效,所以不需要賠償。

事情經過:
當家屬知悉A先生不是因為疾病死亡的那天起,就可以以保險受益人的身分對N保險公司行使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但是家屬一直到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才向N保險公司提出請求,且在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起訴的時候,以無法支付裁判費的理由,先向N保險公司請求其中一百萬元,後來在九十七年五月六日請求其餘四百萬元。

但因為九十七年五月六日請求時,已經逾保險事故二年。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縱使A先生可能是因為意外而死亡,但因為在請求時,已經過了二年的期限。所以,法院判N保險公司不需要理賠。

資料來源:98,台上,1546; 98,保險上,13; 96,保險,147


讀判決心得分享
保險事故發生時,盡快通知保險公司,使保險公司可以掌握到目前我們的狀況有助於保險的理賠。然而,在保險公司賠償下來後,有多少人會一項一項去比對該理賠的項目?

前一陣子筆者幫忙處理到一件保險金理賠的案件。他不是我的客戶,只是剛好有機會幫他處理。他在保險理賠下來後,過了一陣子在整理保單時,才發現保險公司有漏賠的項目。那時他來找我們幫忙,我們幫他算出漏賠金額及幫他向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申訴,但是,評議的結果不是很理想。因為,他從保險事故發生後,到申訴時,已早超過了二年的保險金請求權的時效。現在他就只能打民事訴訟去爭取權利了。

保險公司不是萬能,在理賠時,可能也有漏的項目。重點是,當我們拿到保險金時,是否有去核對理賠的金額是否正確。如果,你無法去計算保險金額是否正確,可以請您的保險經紀人幫您。萬一真的有漏賠的,愈早發現才能愈早處理。畢竟二年的時間是不等人的。

記得一件事:法律是保護懂得去爭取自已應有權利的人,而不會保護連自己權利都默不關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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