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有糖尿病史。周太太因為老公常常赴大陸出差,因此幫先生買了意外險。
結果周先生在保險的有效期間內因為在浴室昏到撞到頭而死亡,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被保險公司拒賠。
拒賠理由:周先生的死亡是因為糖尿病引起,而非意外險的理賠範圍。
心得分享:
意外險所保障範圍是:被保險人(周先生)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也就是說,原來周先生因為糖尿病死亡,並不是意外險的保障範圍。
所謂「外來突發事故」指保險事故應該以傷害事故發生的原因,是由於外來之原因(不是周先生本身已存在可以預料或查知之原因 )以導致發生意外之死亡結果而言。
周先生的家屬雖然辯稱周先生是「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肇致死亡」,但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周家屬對於有利於己之積極事實(意外死亡),應該負舉證責任。但家屬卻無法提出證明是意外死亡。
事實上,一般人在浴室昏倒後死亡的機率很小,尤其是像周先生是撞到下巴。加上周先生原來就有糖尿病,如果周先生未按時服藥可能會發生高血糖昏迷。如果進食太少或服降血糖劑太多,仍可能發生低血糖昏迷。而糖尿病昏迷會引起昏迷倒地之現象。
因此洗澡倒地後,約五分鐘即呈昏迷狀態,原因可能是糖尿病昏迷、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或顱內出血等。
但是大陸的證明書沒有記載現場有大量出血,因此「口腔上唇外傷有血跡」、「頭皮外傷」不足以認定會單獨引起死亡,除非倒地時重擊頭部,導致頭顱內部大出血,壓迫延腦生命中樞,才有可能引起死亡。
因此,周先生之死因,最有可能是急性心肌梗塞或急性腦血管疾病(中風),而這兩者均有可能是常(長)期糖尿病之併發症。
本人發現,很多人要是遇到和周太太一樣的狀況,可能從此之後再也不相信保險!但是事實上是雙方的認知差異的問題,如果在保險前先告訴保險公司周先生的健康狀況,再去選擇適合周先生的保險內容,這樣的理賠糾紛就會減少很多了。
編按:這個案件裡,周太太在投保時,未告知保險公司周先生的病情,致保險公司承保 ( 有糖尿病又有在持續做治療,基本上是拒保體!所以,就算是意外死亡,保險公司也可以用保險法第64條來解除契約,根本沒有賠不賠的問題 ( 契約解除:解除前有效,解除後至始無效!)
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改編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四四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