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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4日 星期五

一定要買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案例一:
甲女於民國00 4 1 日下午,駕駛男友所有之車牌號碼ZD-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屏東縣車城鄉○○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行經屏東縣車城鄉○○路00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注意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發生危險,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乙女騎乘車牌號碼000-HJG 號普通重型機車在其同向右前方直行,右前車頭竟撞擊乙女騎乘之機車左後側,乙女當場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鎖骨骨折、右踝骨折、右側第3 4 5 6 7 9 肋骨骨折、左側第45 肋骨骨折及全身多處擦傷等傷害。
 
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後,裁定甲女需賠償乙女包含
.不能工作損失部分$247,026
精神慰撫金部分$300,000
.機車車體損失部分$14,936
合計$561,962 並自收到判決文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編寫自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案例二:
 
甲男被告於942 18日晚間8 30分許,駕駛車號0000-GT自用小客車,沿永和市○○路往安樂路方向行駛,行經得和路17號前時,因為看見對向16號製香廠前騎樓下無車停放,即橫越得和路至對向製香廠前騎樓下停車,後來因擔心自己的車會阻礙到製香廠人車出入,就決定倒車退出騎樓另找別處停車,於倒車時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車尾超過馬路中線,剛好乙男騎機車沿得和路往安樂路方向行駛,為了閃避甲男所駕駛車輛而失控滑倒,並受有右膝前十字韌帶部份斷裂,併內側半月軟骨破裂、髕骨關節面破裂等傷害,乙男對甲男提出過失傷害行為,雖然在交通事故筆錄中,乙男提到「車禍前我有看到對方車輛,距離約一台半的機車距離,當時我有煞車,未按喇叭…我開始減速,後來我看到他停下來…所以我往前騎…我連忙煞車」等類似乙男也有過錯的自述,但經法院最後判決,甲男仍然有罪確定。


經法院判決後,裁定甲男需賠償乙男包含
關於喪失、減少勞動能力部分$1,677,723 
.乙男所增加之生活上需要(護具及往來醫院車資、掛號費)總計為$36,798
.關於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部分$150,000

合計賠償需乙男$1,864,521 元,及自964 10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編寫自97年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心得分享》
許多車禍事故無法和解,最大的原因就是精神慰撫金部分無法取得共識。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考)。
 
若您只是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車禍發生後,賠償範圍只有被害人傷害醫療費用、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但,最常見的財產損失(對方的車輛修復)工作損失(減少勞動能力)精神損失(慰撫金)的部分,強制險都不理賠的!而此時您若有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將這些損失包含在內,會大大的降低您的負擔!
 
因此,建議您,不論是汽車或是機車,均都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幫您的荷包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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